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创建者:管理员 创建时间:2023/5/23 16:49:00
 

上海华申中外文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华申中外文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申公司)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公司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稿)》、《华东师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和《上海华申中外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申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指华申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授权的经营班子会议集体决策。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经营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华申公司党支部沟通,听取党支部的意见。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华申公司董事会、党政班子要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规范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华申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员工切身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党支部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华申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华申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

3、华申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华申公司的破产、解散、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5、华申公司对外投资方面的重大决策,华申公司下属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管理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改制、上市、收益奖励、股权激励,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事项的意见等; 

6、华申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华申公司基本工资制度,职工薪酬、奖金分配及福利支出方案,年度经营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及奖惩方案;

8、华申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面的重大决策;

9、涉及华申公司章程修改方面的重大决策;

10、华申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华申公司直接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和调整,以及需要报送上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华申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和解除聘用;

2、华申公司下属企业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和解除聘用;

3、华申公司下属企业班子成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4、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华申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华申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2、华申公司融资、担保项目;

3、华申公司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4、华申公司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5、单价大于1万元(含)或总价大于5万元(含)大宗物资的采购和购买服务;

6、购置和处置房屋、车辆等重要固定资产;

7、授权使用无形资产;

8、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的重大合作、服务项目;

 9、重大技术改造、重大科研开发项目,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10、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工程建设和修缮项目;

11、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华申公司或上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 列入华申公司年度预算,单项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华申公司年度预算或需要追加预算,单项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3、单项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华申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根据《上海华申中外文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华申中外文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议事规则》规定的决策权限或议事范围,分别提交相应会议议决,并遵循本办法的基本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1.加强论证。对于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根据华申公司相关规定,组织专门委员会、咨询专家、领导(工作)小组等进行事先分析研究和评估论证,提出分析论证意见和建议。

2.充分协商。董事会、党政班子会相应会议成员之间对提交审议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及其方案,应事先沟通和磋商。

3.征求意见。华申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二条 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应按照班子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明确决策执行的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有关协同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定完成时限,不得推诿和拖延,并及时将决策执行情况反馈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华申公司董事会、党政班子应带头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参与决策的个人对最终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阻碍或者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内容需作重大调整的,执行责任部门、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党政班子报告,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决策需要变更或中止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确保落实决策事项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华申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董事会报告。

十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华申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公司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华申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华申公司纪检负责华申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华申公司应加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自查和对下属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司员工有权监督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及时发现并纠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决策流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2年 9月上海华申中外文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党支部审议通过,由华申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